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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动态

物流运输业亟需加强风险控制

编辑:佚名 来源:互联网 作者:佚名 更新于:2015-12-1 阅读:

  随着电商行业发展以及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加,物流运输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增长点。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。据国家邮政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,2015年10月,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、市邮政管理局通过“12305”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申诉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68715件。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66512件,占总申诉量的96.8%。同时,国务院法制办正就《快递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以期进一步加强相关行业的规范管理。

  自2002年北京在顺义区成立空港物流基地以来,顺丰速运、宅急送等多家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汇聚顺义。截至2014年底,该地区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已达26家,营业总收入达212亿元。在物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,相关物流纠纷也时有发生。2011年以来,北京顺义法院受理物流运输类纠纷347件。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发现,涉诉物流公司存在业务流程不规范、业务操作不谨慎、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等问题,为物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。为减少物流纠纷的发生,促进物流运输业健康发展,顺义法院于近日发布了物流运输纠纷审判白皮书,对该院近5年来物流运输纠纷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。

  普遍欠缺法律风险意识

  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,北京顺义法院共受理物流运输纠纷347件,诉讼标的总金额高达2220万元,平均每年的诉讼标的额约为444万元。纠纷类型主要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、航空运输合同纠纷、货运代理合同纠纷、多式联运合同纠纷、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及其他运输合同纠纷。

 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,部分物流企业的业务操作流程缺乏规范,不但影响物流运输业务的顺利完成,同时也导致发生纠纷时,物流企业自身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。首先表现在运输合同形式不规范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,有些物流公司在业务往来中,根本不签订书面的物流运输合同,而是通过电子邮件、传真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,甚至仅凭口头约定进行。合同形式不规范常导致纠纷发生时,被诉一方往往以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无原件为由否认合同关系,以逃避法律责任。还有部分物流企业的制式运单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,如寄件人信息栏设计缺失等,导致在诉讼中就主体问题发生不必要的争议。

 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、符号、字体等特别标识,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,否则合同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在实践中,大部分物流公司的运单都是通过色彩变化、字体设计等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,但有些运单的提示程度尚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,在司法实践中因此被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在少数。一些业务员为了省事方便,未对保价和限制赔偿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解释,导致承运人不能援引格式条款而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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