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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市“虚火”烧向二线城市 江苏发文警示房贷风险

编辑:佚名 来源: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:佚名 更新于:2016-3-29 阅读:

  昨日(3月28日),人行南京分行、江苏银监局发布《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严格区分“首次购买普通住房”和“首套普通自住房”,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家庭,不得纳入“首次购买普通住房”支持对象。

  3月25日,上述《通知》已在网络流传,当时外界认为,区分“首次”和“首套”,意味着首套房认定或将实行“认房又认贷”的政策。

  对此,昨日人行南京分行专门做出解读:今年2月1日,央行、银监会出台《关于调整个人往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即26号文),关于房贷首付比例的政策,最新的调整就是26号文的相关规定。《通知》并不涉及对现行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政策的调整。

  昨日,新华社援引业内人士称,在一线城市政策收紧的背景下,过剩资金可能将部分二线城市作为“避风港”。各地政府应警惕一线城市房价“虚火”向二线城市传导。

  澄清误读:并未调整现行房贷政策

  虽然《通知》要求严格区分“首次购买普通住房”和“首套普通自住房”,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家庭,不得纳入“首次购买普通住房”支持对象。但关于房贷首付比例的政策,最新的调整就是26号文的相关规定。《通知》并不涉及对现行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政策的调整。

  《通知》的解读显示,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,即购房人申请贷款购房时,此前既未曾购买过住房(既未申请银行贷款购过房、也未使用自有资金购过房),在商业银行无购房贷款记录,且购房人提供首次购房书面诚信保证的,可以执行首次购房贷款政策。对这类购房人,江苏的现行信贷政策是,南京主城区(除高淳、溧水外)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5%,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(含高淳、溧水)还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,即可以执行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%;贷款利率下限,均为基准利率的0.7倍。

  根据26号文发布前的规定,对以下三种情况,执行或比照执行“首套”住房信贷政策:有购房贷款记录、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;已买有一套住房、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;仅有一套住房、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。“首套”房贷政策即: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全省各城市均为30%,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.7倍。

  可见,所谓的“首次购买普通住房”相当于是在通行的“首套房”范畴中,又单独划分了一部分出来,其政策优惠的力度大于其他的“首套房”,而并不是改变了对“首套房”的认定标准。

  《通知》的解读另指出,26号文发布前,对仅有一套住房、有住房贷款但尚未结清的,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时,不得比照执行“首套”房贷政策。即这类贷款(即通常所说的有贷款未结清的“二套”房贷)“最低首付比例”为40%。根据“因地施策、因城施策”和“宏观审慎管理”的要求,江苏银行业自律定价机制2015年4 月确定,南京、苏州执行45%的最低首付比例,其余各城市执行40%的最低首付比例,“贷款利率下限”仍为基准利率的1.1倍不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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